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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法局关于2006年贵州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9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我省下列县、(市、区、特区)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贵阳市:修文、开阳、息烽、清镇、花溪、(共5个)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汇川区、绥阳、湄潭、凤冈、余庆、仁怀、赤水、桐梓、务川、正安、道真、习水(共14个);安顺市:西秀区、平坝、紫云、关岭、普定、镇宁(共6个);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城、六枝、盘县(共4个);黔南州:都匀、福泉、三都、平塘、长顺、罗甸、荔波、独山、龙里、贵定、瓮安、惠水(共12个);黔东南州:凯里、雷山、从江、黄平、剑河、榕江、黎平、麻江、丹寨、台江、岑巩、锦屏、三穗、天柱、施秉、镇远(共16个);黔西南州:兴义、望谟、晴隆、册亨、贞丰、普安、兴仁、安龙(共8个);毕节地区:毕节市、黔西、金沙、纳雍、赫章、大方、织金、威宁(共8个);铜仁地区:铜仁市、万山特区、沿河、松桃、思南、玉屏、石阡、印江、江口、德江(共10个)。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末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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