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国各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通知
【山西】 | ||||||||||||
领取证书时间:我省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下发到各市司法局。请申报人员同本地司法局联系后,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申报地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北京】 | ||||||||||||
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定于2009年3月25日至3月31日颁发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请按规定时间前来领取,领取时须携带:身份证件、成绩单或准考证(免收工本费)。领取证书须本人前来,不得代领。曾取得过B、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次又申领A证的,须将原B、C证缴回。 颁发证书时间按准考证号顺序发放。 | ||||||||||||
【天津】 | ||||||||||||
证书领取时间、地点:2009年3月21日(周六)上午9:00――20:00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公交705、862、871、872、904、857、643、观光2路周邓纪念馆下车) | ||||||||||||
【上海】 | ||||||||||||
定于2009年3月26日至3月31日(双休日不休息)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在上海华夏宾馆(地址:本市漕宝路38号五楼怡心厅)颁发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各位资格申请人携带成绩通知单、身份证、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吉林】 | ||||||||||||
吉林长春: | ||||||||||||
【海南】 | ||||||||||||
经司法部审核批准,我省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全部制作完成,请有关申报人员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及申领受理单于3月24日至4月2日(节假日除外)到省司法厅考试处203房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
【山西】 | ||||||||||||
经司法部审核批准,我省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下发到各市司法局。请申报人员同本地司法局联系后,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申报地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河南】 | ||||||||||||
河南郑州市: 一、请考生本人持准考证主、副证于2009年3月25日——4月1日到市司法局一楼大厅进行核对领取,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不允许代领,过期不候,周六、日正常休息。 二、准考证主、副证遗失者持本人身份证、成绩通知单领取。 | ||||||||||||
【河北】 | ||||||||||||
河北石家庄: 发放时间:2009年3月25日至4月2日。发放地点: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1号楼402室(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需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2、准考证主、副证或《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 ||||||||||||
【甘肃】 | ||||||||||||
甘肃兰州: 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定于2009年3月30日开始颁发,请各申领人员于3月30日至4月28日(节假日除外)到兰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领取。 | ||||||||||||
【湖南】 | ||||||||||||
湖南长沙: 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可于3月31到4月15日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2228569,长沙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 | ||||||||||||
【重庆】 | ||||||||||||
接司法部通知,从即日起至4月10日,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报名地区县司法局领取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陕西】 | ||||||||||||
陕西西安: 接陕西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通知,2008年法律资格证书领取工作于27日开始。 | ||||||||||||
【贵州】 | ||||||||||||
2008年贵州省考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法律职业证书》将于近期发放。为方便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到就近的区域领证,今年贵州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在贵州省内设10个发证点分别进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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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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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
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于3月23日起陆续下发各设区市司法局,请合格人员及时与各设区市司法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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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
自3月23日起我省各市陆续开始发放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各市具体的发放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请申领人员向各市司法局司法考试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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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
一、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于近日陆续发放到各市司法局的司法考试办公室,合格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各市司法局的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不再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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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
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审批工作已经结束,请合格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报名地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取得过B、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次又申领A证的,须将原B、C证(正、副本)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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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
经司法部审核批准,我省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全部制作完成,并将于近日下发到各市、州司法局。请有关申报人员同本地司法局联系后,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申报地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证时,须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持有人信息采集表》。今年不再收取资格证书工本费,对违规收取证书有关费用的,请通过027-87893331向湖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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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
凡通过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请在2009年3月30日至4月1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受理申请的市州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首次年度备案。 在省司法厅办理申请授予手续的人员,请在上述期间内(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到省司法厅309室领取。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2号(四川省老干部活动中心对面),联系电话:028-86750201、867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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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
接司法部通知,自3月23日起我省各市陆续开始发放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各市具体的发放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请申领人员向各市司法局司法考试机构咨询。 申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到指定地点领取本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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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
司法部审核批准,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于近日颁发。具体领证安排请留意各市司法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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