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5号公告,现就我省组织实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的陵水、保亭、琼中、白沙、乐东、昌江、东方、五指山、三亚等市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