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者应提交打印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以及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6.非本省户籍的报名人员要提供由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发给准考证主证,经复审合格后,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A4纸),如不能打印准考证副证必须向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前预约打印,并自行到司法厅二楼203室领取准考证副证。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200元/人。
为了方便考生缴费,我省实行刷卡缴费方式,报名人员携带银联卡(各大商业银行均可)在现场报名缴费。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相关链接: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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