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时间、地点
(一)发放时间:2009年3月25日至4月2日。
(二)发放地点: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1号楼402室(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需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2、准考证主、副证或《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三、收费
根据上级通知要求,今年不再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四、注意事项
(一)资格证书须由考生本人前来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领。确有困难不能由本人前来领取的,须由被委托人持考生本人书写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由被委托人代为领取。
(二)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由于本考区通过人数较多,为避免发证时发生拥挤,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领证人员请对照本人《准考证》号码并按下列时间段前来领取:
3月25日上午:0813010100001至0813010100400;
3月25日下午:0813010100401至0813010100800;
3月26日上午:0813010100801至0813010101200;
3月26日下午:0813010101201至0813010101600;
3月27日上午:0813010101601至0813010102000;
3月27日下午:0813010102001至0813010102400;
3月30日上午:0813010102401至0813010102800;
3月30日下午:0813010102801至0813010103200;
3月31日上午:0813010103201至0813010103600;
3月31日下午:0813010103601至0813010104000;
4月01日上午:0813010104001至0813010104400;
4月01日下午:0813010104401至0813010104881;
(三)资格审核时留验《毕业证书》或《学籍档案》原件的考生,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一并领取本人的《毕业证书》或《学籍档案》原件。
(四)证书领取之前请认真阅读现场公布的《须知》、《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证书领取之后请认真阅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后附的《持证人须知》,并及时按照相关的证书管理规定按时办理相应手续。
领取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知
一、认真阅读现场公布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持证人须知》的内容。
二、到指定位置办理领取手续:准考证号在0813010100001至0813010102000的,在位于北侧的工作台办理;准考证号在0813010102000以上的,在位于南侧的工作台办理。
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资格分类,分别填写《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职业意向调查表》。
(二)办理证书领取及年度备案手续。
(三)领取证书。
(四)认真核对证书所列的个人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提出。证书领取之后阅读证书副本后附的《持证人须知》。
(五)就《持证人须知》内容的不明事项,可当场向工作人员咨询。
持 证 人 须 知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影响使用时,可向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申请补发或更换新证书。
四、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五、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证书发放地(市)的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
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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