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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30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
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9日、2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司法部《2008年中部六省新增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学历条件地方名单》,我省邵阳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邵县、绥宁县、新宁县、平江县、桑植县、慈利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安化县、南县、桂东县、汝城县、永兴县、安仁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会同县、新化县、双峰县、茶陵县、炎陵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衡山县、祁东县、澧县等44个县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
  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确认。
  5、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函(2007)77号文件规定我省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6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湖南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具体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9年第85号)为准,可登录司法部网,网址:http://link.233.com/12086或湖南省司法厅网,网址:http://www.hnssft.gov.cn查询。具体有关事项请咨询省司法厅及各市州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咨询电话:
  长沙市司法局 0731-5409819
  株洲市司法局 0733-8685336
  湘潭市司法局 0732-8224405
  衡阳市司法局 0734-8193104
  邵阳市司法局 0739-5325762
  岳阳市司法局 0730-8217543
  常德市司法局 0736-7760015 7255220
  张家界市司法局 0744-8222919
  益阳市司法局 0737-4225647
  郴州市司法局 0735-2254034
  永州市司法局 0746-2886550
  怀化市司法局 0745-2720053 2712723
  娄底市司法局 0738-8312646
  湘西自治州司法局 0743-8750133
  湖南省司法厅 0731-4586142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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