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省司法厅通知,我市将集中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并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考生,于3月26日至4月3日(4月2日上午除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到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市司法局203室)领取,不得代领;
(2)请户籍在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的考生(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的除外),于4月2日上午9时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到市司法局五楼会议室,出席颁证仪式和与市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互动交流会。
联系电话:87339672
扬州市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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