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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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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1日至12日举行。根据司法部《公告》(第96号),现就我省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具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逐项录入个人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当妥善保管获取的个人网报号和自行设置的密码。
  2、现场确认
  我省现场确认时间除南京市为7月6日至7月17日外,其他各市均为7月6日至7月15日。已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到本人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未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的,不得进行现场确认,也不另行网上补报名。
  三、现场确认地点
  我省每个省辖市设立一个确认点办理现场确认。具体地址和现场确认工作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1、报名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时预约的现场确认日期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2、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3、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可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在我省市司法局报名。
  4、居住在我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在居所地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四、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人员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公告》(第96号)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或江苏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link.233.com/19582)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3、在我省报名的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5、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考试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报名人员办理现场确认时,应当交纳考试费人民币260元。
  六、准考证
  经报名地市司法局确认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试费的人员,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本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共同构成准予考试的有效凭证。
  准考证副证提供下载、打印的时间全省统一为8月10日至9月10日。 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现场确认时申请由报名地市司法局帮助打印。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1 日上午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总分值为600分。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
  (三)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八、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司法部确定合格分数线,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经本人向报名地市司法局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九、其他事项
  1、2009年在我省进行过网上报名的人员,2010年网上报名时,在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后,可再次利用已有的报名信息。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2010年我省各报名点均开通现场审核“快捷通道”,2009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未能合格的人员,2010年再次报名参加考试的,现场确认时在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交纳考试费后,可直接领取准考证主证。 
  2、为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避免因学历问题影响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对本人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教育部认可的学历不能确定的,可预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并打印出相关查询信息在现场确认时一并提交;经查询无结果的,应及时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我省授权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上海路203号〕。
  3、现役军人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报名考试的,按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4、本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5、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或登录江苏国家司法考试网查询、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江苏省暨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为: 
  江苏省:025-83591111
  南京市:025-83226021、83617290
  无锡市:0510-82724061、82731801
  徐州市:0516-83908850 常州市:0519-86636821
  苏州市:0512-65241983 南通市:0513-83548210
  连云港市:0518-85318033 淮安市:0517-83680216
  盐城市:0515-88335600 扬州市:0514-87339672
  镇江市:0511-85370588 泰州市:0523-86835192
  宿迁市:0527-84362654 

二Ο一Ο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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