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公告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日至18日举行。根据司法部《公告》(第105号),现就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方式、时间
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并确认报名成功。网上报名后,应当妥善保管获取的个人网报号和自行设置的密码。未在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也不得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除南京市为7月8日至7月20日外,其他各市均为7月11日至7月20日。网上报名成功的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到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地点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我省的任一省辖市作为报名考试地。
我省每个省辖市司法局均设立一个确认点负责办理现场确认,确认点的地址和现场确认工作时间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报名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地市司法局网站查阅相关通知。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时预约的时间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可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选择在我省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居住在我省的台湾居民,应当在居所地市司法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身份证件遗失的,可以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报名。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报名的,均须进行现场采像。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或江苏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link.233.com/19582)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持补办的《毕业证明书》报名。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5、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试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报名人员办理现场确认时,应当交纳考试费人民币26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试费的,准予核发准考证主证。经我厅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共同构成准予考试的有效凭证。
准考证副证提供下载、打印的时间全省统一为8月16日至9月16日。 不具备下载、打印条件的,可在现场确认时申请由报名地市司法局提供帮助。
六、考试时间、内容与科目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 日上午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总分值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七、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书写;应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八、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司法部确定合格分数线,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向报名地市司法局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2011年国家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九、其他事项
(一)关于报名信息的再次利用
2010年在我省进行过网上报名,2011年再次网上报名的,在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后,可利用已存的2010年个人报名信息。2010年在我省获取过国家司法考试资格,2011年再次报名的,可通过各确认点设立的“快捷通道”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在按规定提交报名材料、交纳考试费后,直接领取准考证主证。
(二)关于学历证书的提交和审查
我省报名机关在办理现场确认时,将对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经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进行必要的现场查询,或者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询无结果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报名人员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报名机关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我省授权学历认证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上海路203号。)
为避免因学历问题影响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可预先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本人学历情况进行网上查询或申请学历认证,在现场确认时提交《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认证报告。
(三)咨询服务
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或登录江苏国家司法考试网及各市司法局网站查询、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江苏省暨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为:
江苏省:025-83591111、83591348
南京市:025-83226021、83617290
无锡市:0510-82724061、82731801
徐州市:0516-83908850 常州市:0519-86636821
苏州市:0512-65241983 南通市:0513-83548210
连云港市:0518-85318033 淮安市:0517-83680216
盐城市:0515-88335600 扬州市:0514-87339672
镇江市:0511-80820821 泰州市:0523-86835192
宿迁市:0527-84362654
应试人员应当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备考依据。我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江苏省司法厅
二Ο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