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17号公告》,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22日、23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江西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
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具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要求,我省以下41个县(市)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修水县、吉安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德安县、都昌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安福县、万载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资溪县、弋阳县、万年县、乐平市。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仍然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选择本人所在的设区市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 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双休日除外)。报名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时预约的现场确认日期到报名地所在的设区市司法局进行确认。
3、现场确认地点
全省11个设区市司法局报名点为现场确认点。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通信地址。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四、考务费
根据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赣发改收费字[2009]1154号),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交纳考务费人民币280元。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六、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七、其他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选择在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地区报考的人员,按照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办理。
2、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3、有关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考试要求和纪律,试题参考答案异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其他未尽事宜以司法部公告(第117号)为准,请报名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http://link.233.com/1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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