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6日、17日在全国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省的伊通满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靖宇县、大安市、通榆县和镇赉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报名人员到长春市司法局报名点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