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司法厅《关于领取、颁发2008年度法律资格证书的通知》精神,长春市司法局于2009年3月30日—4月3日开始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领取时间:
上午 9:00—11:00
下午 1:00—3:00
二、具体要求:
1、资格证书领取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来一律不许带领。(未领取身份证、毕业证的可一同领取)
2、请到长春市司法局网站首页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表格,取时填写信息采集表自行带黑色中性笔。
3、领取时进行2009年资格证书备案。
4、申领证书人员在国外,不能亲自领取的,由本人开具在国外工作后或学习所在单位的证明(有公章、有中文),并向直系亲属出具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凭证明,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0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