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定于2009年3月30日至4月2日颁发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申领人请按规定时间前来领取,领取时须携带:身份证件、准考证。领取证书须本人前来,不得代领。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司法部颁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到发证机关进行证件的备案和变更备案。
领取地点:鞍山市司法局2004室
咨询电话:0412-5549910
200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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