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三)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自治区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咨询服务
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或宁夏司法行政网查询、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宁夏及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为:
宁夏司法厅:0951-4110273
银川市:0951-6888798 石嘴山市:0952-2035360
吴忠市: 0953-2122148 固原市: 0954-2088815
中卫市: 0955-7068635
监督电话:0951-4113492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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