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在山东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司法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就有关报名考试的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薄。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薄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2.学历条件。台湾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报名受理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link.233.com/17674)。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考试大论坛
1. 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进行网上预报名;按照山东省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2. 在山东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在其居所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点报名。
(三)考试地点。
台湾居民在山东省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八、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遵守报考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三)有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可直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四)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九、报考咨询
各报名点咨询电话如下:
济南 0531-82024387 82024389
青岛 0532-85912221 85912230
淄博 0533-6218176
枣庄 0632-3327070
东营 0546-8336971
烟台 0535-6660724
潍坊 0536-8789721
济宁 0537-2716981 2716925
泰安 0538-8512359
威海 0631-5227493
日照 0633-8816322
莱芜 0634-6217544
临沂 0539-8317157
德州 0534-2325528
聊城 0635-2992073
滨州 0543-3361587
菏泽 0530-5383319
山东省司法厅 0531-82923162
山东省司法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