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审批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颁发
(一)各市司法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即可到省厅领取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于3月底之前发放完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本人凭有效证件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二)根据司法部规定,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证书管理
(一)各市司法局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应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第一次备案登记,组织证书持有人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登记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执业变更备案登记表》、《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对已进行了第一次年度备案人员的情况,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告,也可向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发送有关信息资料。
(二)各市司法局将备案和信息采集情况于4月20日前报省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及 管理工作,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认真负责地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的规定,不得自行增加其他收费项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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