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审批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颁发
(一)自3月26日起至3月31日即可到司法局考试办公室(四楼)领取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于3月31日之前发放完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本人凭有效证件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二)根据司法部规定,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证书管理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进行第一次备案登记,并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登记表》、两份《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附件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登记表
附件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执业变更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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