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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9年第85号)及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聊城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法律专业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网上预报名时间: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未网上报名的人员不能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时间:7月10日至20日。已在网上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按约定时间到聊城市司法局(兴华东路17号)进行确认,全部报名截止后,
  不再办理补报手续。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A4纸)。
  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可以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A4纸)。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非聊城市户籍在聊城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进行现场确认。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根据有关规定,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须持有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司法厅复审合格后,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人员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在9月1日至10日内自行到聊城市司法局政治处领取。
  (四)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
  按照鲁价费发【2007】133号文件规定,收取报名考务费260元。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考务费后,因报名人员自身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五)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并由市司法局书面通知应试人员。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三、资格授予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在山东省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或者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山东省居所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点报名。在山东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在其居所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名点报名。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分别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进行网上报名;随后,按照现场确认时间,到聊城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报名的,不能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在聊城市报名的,在聊城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有关港澳台居民的报名条件等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司法厅公告执行。
  咨询电话:0635—2992073

聊城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链接: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完全指南

司法部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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