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及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滨州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未网上报名的人员不能进行现场确认。
3. 我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 7月10日至20日。网上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滨州市进行确认。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滨州市司法局东二楼会议进行现场确认(黄河六路502号,市区乘106路公交车)。户籍不在本地的,持本地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本地确认。
5.户籍在非放宽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方报名、考试。
6.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但只能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7.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军队现役人员,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点报名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A4纸)。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可以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A4纸)。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 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采集照片。
5. 交报名考务费26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山东省司法厅复审合格后,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未尽事宜,请登录中国普法网了解详情。
咨询电话:0543-3361587 6992915
滨州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相关链接: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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