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采集照片。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及2份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给准考证。
相关链接: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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