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之规定,现就本市2006年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备案时间及地点
1、网上登记时间:尚未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证书持有人,请于2006年1月9日至2月28日,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年度备案网上登记。
2、现场确认时间:尚未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证书持有人,进行年度备案网上登记后,请于3月1日至3月31日(双休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上海市司法局(吴兴路225号102室)进行年度备案现场确认。
二、证书持有人因故不能前来现场确认的,可委托他人代理。被委托 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及委托书,按现场确认时间到上海市司法局(吴兴路225号102室)进行年度备案现场确认。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