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第75号公告,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20日、21日举行,现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考区(不含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市和阿坝州6个重灾区所辖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有关放宽报名学历政策请登录中国普法网查询。(网址:http://link.233.com/25443)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考区(除上述6个重灾区外)其余15个市州报名点和省司法厅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方式,请报名人员相互转告。
2、网上预报名时间:6月11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link.233.com/25443)进行网上预报名。
3、报名资格确认及缴费时间:7月1日至7月3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周六、周日不办理报名手续)。
4、报名资格确认地点:四川省司法厅和15个非灾区市州司法局。
5、确认报名资格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高等教育自考人员如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可先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提交自考办或主考院校开具的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并提交个人承诺书。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由省司法厅报名点报名确认。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原件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网上预报名时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并注明享受放宽条件。
(5)符合异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根据司法部的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学习证明。
6、四川考区的报名考试费为250元/人。
四川考区采取现场数码照像采集照片,请注意着装整洁。考生报名确认后,现场领取准考证。
三、现场确认报名地点
1、四川省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由于受地震灾害影响,先在全省15个非受灾市州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各设一个现场确认报名点,共设16个报名点。
2、报名人员应当按在网上预报名选择的报名点和预约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3、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应试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一次。户籍在灾区,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户籍在非灾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成都工作、学习的非灾区报名人员,可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到省司法厅报名点报名。
因参加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不能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持工作单位开具的证明,可参加灾区延期举行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四、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六、在川学习、工作、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四川考区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依照司法部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四川省司法厅直接受理报名。
七、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成绩发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考试的复习与辅导等均以司法部第75号公告为准,其它有关司法考试的详情,请登录四川省司法厅网站(http://link.233.com/14056)查询。
八、全省六个地震重灾区人员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由于受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影响,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市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所辖62个县(区、市)灾情严重,已严重影响即将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为了确保考生安全,维护考生利益,经报请司法部同意,户籍在上述地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报名资格确认点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咨询电话:028-86750201
四川省司法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