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5号公告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6、17日举行,现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报名事项公
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