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9日至2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9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区所辖68个县及喀什市、和田市、阿图什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的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等。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我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不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不能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3.报名地点:全疆共设16个报名点。分别设在乌鲁木齐市等15个地、州、市司法局及奎屯市司法局。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确认。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报名人员,可以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自治区司法厅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在8月25日至9月20日期间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报名人员必须持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地点。
全区共设乌鲁木齐、奎屯、伊犁、巴州、阿克苏、喀什6个考区。其中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考生在乌鲁木齐考区参考,昌吉考生在昌吉考点参考;和田地区、克州考生在喀什考区参考;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州、石河子市考生在奎屯考区参考。
(三)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2009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四种文字印刷,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可使用的文字答卷。
(四)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10年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六、咨询电话
(一)自治区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0991-2336585、2356097、2356099、2356130(维文)
(二)各报名点联系方式:
报 名 地 点 联系电话 报名地点 联 系 电 话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0991-2828044 哈密地区司法局 0902-2254528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0990-6234160 喀什地区司法局 0998-2652469
吐鲁番地区司法局 0995-8522566 和田地区司法局 0903-2022025
伊犁州司法局 0999-82332260999-8235611 昌吉州司法局 0994-23379530994-2342992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0906-21220460906-2132381 石河子市司法局 0993-6668765
博州司法局 0909-2314042 克州司法局 0908-4230810
巴州司法局 0996-20335440996-2027260 奎屯市司法局 0992-32344330992-3237148
阿克苏地区司法局 0997-2283192 塔城地区司法局 0901-6223733
七、咨询网站:
1.中文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
英文域名:link.233.com/12086
2.中文域名:"法治新疆"网
英文域名: www.fzxj.cn
3.中文域名:"新疆司法考试"网
英文域名:www.xjsfks.c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