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2日至23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2012年新疆全区所辖县(市、区),均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我区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2086)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6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不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不能现场确认。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汉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蒙古文四种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3.报名地点:全疆共设16个报名点。分别设在乌鲁木齐市等15个地、州、市司法局及奎屯市司法局。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打印表(A4纸)。
未能打印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应当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当场不能提供的,需对学历作出书面承诺,在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仍无认证报告的,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link.233.com/14786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A4纸)。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210元考务费。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试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自治区司法厅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副证由报名人员在8月20日至9月23日期间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
报名人员必须持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地点。
全区共设乌鲁木齐、奎屯、伊犁、巴州、阿克苏、喀什、和田、石河子8个考区。其中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考生在乌鲁木齐考区参考,昌吉考生在昌吉考点参考;克州考生在喀什考区参考;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州考生在奎屯考区参考。
(三)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四)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的规定,诚信参考,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4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7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7日晚20时至10月2日晚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
五、咨询电话
(一)自治区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0991-2336585、2356097、2356099
(二)各报名点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 |
联系电话 |
报名地点 |
联系电话 |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
0991-2322045 |
哈密地区司法局 |
0902-2254528 |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
0990-6234160 |
喀什地区司法局 |
0998-2652469 |
吐鲁番地区司法局 |
0995-8522566 |
和田地区司法局 |
0903-2022025 |
伊犁州司法局 |
0999-8233226 |
巴州司法局 |
0996-2027260 |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
0906-2132381 |
石河子市司法局 |
0993-2912275 |
博州司法局 |
0909-2314042 |
克州司法局 |
0908-4230810 |
昌吉州司法局 |
0994-2351904 |
奎屯市司法局 |
0992-3234433 |
阿克苏地区司法局 |
0997-2283192 |
塔城地区司法局 |
0901-6223733 |
六、咨询网站
1.中文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
英文域名:http://link.233.com/12086/
2、中文域名“新疆司法行政”网
英文域名:http://link.233.com/23625/
3中文域名:“法治新疆”网
英文域名: www.fzxj.c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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