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经司法部确定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15日9时至30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报名时户籍迁到普通高校非放宽地,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无需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可于8月2日至10日直接到户口原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申请C证信息补录。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户籍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麒麟区、红塔区、隆阳区、古城区、思茅区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仍按2010年不享受学历、分数放宽的国家司法考试政策执行。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于8月2日至10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州、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户主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四)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使用A4纸复印,复印件内容(含毕业院校或派出所印章)须清晰可辨。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注:昆明市申领地点在昆明市桃源街32号昆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