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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将加大司法考试监察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05年9月9日

●三年受理有关司法考试的信访举报五百余件
●将重点查处三种行为 :严重违背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损害考生利益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部颁规章将进一步明确报名、考试实施、试卷评阅等司考重要环节的监察权限 国家司法考试已历经三年,如何确保使它成为“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确保达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的要求,10日在呼和浩特召开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会议提出了保障。
本次会议提出,今后将加大司考监察工作力度,严惩司考违纪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三种行为,即:严重违背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比如泄露命题信息或试题内容,纵容、包庇或组织考生作弊,阅卷登分期间徇私舞弊等;损害考生利益的行为,比如擅自收费或未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负责任造成停考或考生答卷丢失、损坏等严重后果,向社会培训机构私自提供或泄露考生个人信息等;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比如截留、挪用、私分考生报名费和考试经费,组织或参与开展培训,私自编写或出版辅导教材,与考生或培训、出版机构发生不正当交往关系,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私利等。
另外,对违反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程序性规定,未造成实际后果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属司法行政系统管理的人员违纪违规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还要酌情追究其上级领导的管理责任;系统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要商请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监察人员违纪违规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据了解,从2002年试行的由司法部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对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监察范围、监察手段和责任追究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监察机关三年来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基本实现全程监督、逐步健全工作机制,共受理有关司法考试的信访举报五百余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近二百项建议,维护了司法考试的形象。为了进一步强化此项工作,司法部已制定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报名、考试实施、试卷评阅等司考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的职责和权限。该补充规定近日将颁布。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军,中纪委委员、司法部党组成员、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岳宣义出席会议并讲话,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罗啸天出席会议。
张军说,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和实行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是建立高素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因此前不久召开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会议,特别提出了要把建立确保司法考试公平、公正的监督机制,作为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求把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去。他希望与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对于维护司法考试形象,实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初衷的重大意义,同时要熟悉司法考试的各个环节,切实把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涵盖到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各个步骤、各个环节,实现对司法考试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为提升国家司法考试地位保驾护航,确保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
岳宣义在讲话中强调,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他说,加强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必然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对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为“四最”目标和“四严”要求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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