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一、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于近日陆续发放到各市司法局的司法考试办公室,合格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各市司法局的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依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在浙江省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的证书持有人,须于3月31日之前,到所在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确认盖章。因证书持有人在外地或其他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前来现场办理确认盖章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必须提交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2008年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当年年度备案,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统一办理。如司法部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办理,我办将及时网上通知。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