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一、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到,请合格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宁波市司法局法规处免费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
二、依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如还未备案的,须于3月31日之前,到宁波市司法局法规处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确认盖章。因证书持有人在外地或其他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前来现场办理确认盖章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必须提交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委托书及身份证件。2008年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当年年度备案,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统一办理。
三、宁波市司法局法规处地点: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47号(公交车1、8、380等14条线路的“怡江新村”站附近)宁波市司法局2号楼2311室;时间:上午8:30—11:00 下午1:30—4:30;联系电话:87323218.
宁波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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