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精神,现就申请人在我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法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不需自行打印)。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但报名时已选择放弃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不得提出申请。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0日至25日,按照申领地司法局公告、通知的办理时间和地点,本人前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申领地司法局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可由申领地司法局打印);
(三)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司法部相关报名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港澳居民还需提交经过公证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书原件;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被其他单位暂扣的,也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并出具毕业证明。
(五)2012年在我省及天津、上海、福建、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需提交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其他省市报名时已提交格式证明的,不再重复提交;
(六)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在我省及天津、上海、福建、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
(七)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link.233.com/12515/xlcx/lscx.jsp)查询并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无法取得查询结果的,需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八)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机关对以上材料原件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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