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297 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我局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阶段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四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 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考试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贵港市司法局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提供申请人准考证复印件。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一)贵港市司法局对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自12月16日至28日内(双休除外),进行授予资格申请审核工作。
在广西报考,户籍在广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资格申请人,报名资料和信息不在广西区内进行调转,资格申请人在报名地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手续。
(二)资格申请人办理授予资格申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需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结果(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验证报告)一份(登陆教育部学信网打印)。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 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7、申请A证人员如已于2011年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在办理申请A证的同时,需将C证上缴回收。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考生联系方式如有变动,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四)有关学历认证等问题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五)司法部对广西报送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时间约为每年二月底,届时请各考生留意网站相关公告。
规定期限内考生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贵港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相关信息均通过“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部门报考”版块予以公告,请各考生关注并周知。
地 址:贵港市荷城路1102号阳光都市贵港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775—4555352
贵港市司法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