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与查询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18日公布,请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所在地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成绩通知单。为方便考生查询成绩,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成绩查询系统已经开通,考生可凭姓名、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
三、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所在地司法局申请分数核查。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品行证明。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要用A4纸复印,所有提交的证明材料要用A4纸打印。往年已取得C证,现取得A证资格的,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必须上交已取得的C证。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孝感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