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及江苏省司法厅公告精神,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苏州考区分数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全国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办理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请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本人司考成绩通知单和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照3张;
3、本人必须亲自前来办理并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4、办理日期:12月16日——12月30日。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不再另行办理。
(二)在我市报考、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人员请于2011年12月16日至22日,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到我办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三、申请分数核查
应试人员对成绩有异议的,可申请分数核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查分书面申请(要写明本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2、本人司考成绩通知单、准考证复印件1份;
3、分数核查仅限司法考试第四卷和参加第一、第二、第三卷考试无成绩的试卷;
4、办理日期:11月18日——12月2日,逾期不予办理。
四、上述事项办理地点及工作时间
1、办理地点:苏州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十梓街429号)
2、办理时间:上午9:00 ——11:30,下午1:00——4:30(双休日照常办理)
咨询电话:65241983
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