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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考试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13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审核授予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各市(州)司法局: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已于6月20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朝鲜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A证合格分数线为360分,C证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0日至25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考生提交的《申请表》须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表》所有各栏目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不得空项。2.《申请表》“联系电话”一栏,考生本人有两部手机的,必须填写两部手机号码;考生本人有一部手机和固定电话的,必须同时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号码;考生本人只有一部手机无固定电话的,须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和一直系亲属手机号码。3.《申请表》上的“学习情况、学历及其证明”一栏,学习情况从大学填起;该栏填写的学历,必须与提交的毕业证书时间一致。4.《申请表》右下角必须有考生本人的签名。 
  (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2份;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市、州局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3份;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市、州局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所在页,共2页)3份;
  (四)学历证书原件(省厅复审后退回市、州局)及复印件3份; 
  (五)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报名时已提交格式证明的,不再重复提交); 
  (六)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必须清晰显示五官、双肩;头顶不得盘有发髻;不得佩戴首饰;头像不得拉伸变形;人像在照片中比例分布合理)8张。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在吉林省申请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2寸(46mm×32mm)8张;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 
  吉林省司法厅:0431-82750336,82750403 
  长春市司法局:0431-85805990 
  吉林市司法局:0432-65155085  
  延边州司法局:0433-2262015 
  四平市司法局:0434-6111702 
  通化市司法局:0435-3213766 
  白城市司法局:0436-3352799 
  辽源市司法局:0437-3278903 
  松原市司法局:0438-2137548 
  白山市司法局:0439-3225025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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