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达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3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特指:申请人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提交的本人照片)8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所有成绩合格申请人员,均须出具公安机关无故意刑事犯罪证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成绩合格申请人员,还须同时出具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已使用C证在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成绩合格申请人员,还须同时出具未被吊销执业公证员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证明)。
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未尽相关事宜,考生可向报名地市(州)司法局司法考试机构打电话具体咨询;有疑难问题时,也可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打电话具体咨询。
具体电话分别为:
长春市司法局:0431- 85805876 85805990
吉林市司法局:0432- 65155085 65155082
延边州司法局:0433-2267782 2262015
四平市司法局:0434-6111702
通化市司法局:0435-3213766
白城市司法局:0436-3352799
辽源市司法局:0437-3278903
松原市司法局:0438-2097016
白山市司法局:0439-3225025
吉林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0431-8275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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