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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做好审核授予2012年考试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12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司法局: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6月20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青海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青海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审核工作

  网上申请工作结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于7月20日至25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主要有: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

  (五)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六)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机关对以上材料原件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

  各地审核机关应当及时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网上填报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在现场审核时,初审机关须核验证明材料、登录管理平台补录申请人信息。对7月17日前未进行网上申请的成绩合格人员,由原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通知和联系,告知其在7月25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上报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审核报告,主要包括:

  (一)审核报告一式两份。附:

  1.《2012年A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

  2.《2012年C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

  3.《2012年不予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4.《2012年不予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的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疑难毕业证书查询结果、户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等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五、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核工作,把网上申请与现场审核紧密衔接起来,把初审和复审工作紧密衔接起来,统一政策标准,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把好审核质量关。

  (二)要严格执行审核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错报漏报等现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三)要严格信息管理,确保工作信息和考生信息安全;同时,密切关注司法考试舆情报考,统一规范对外宣传口径,积极宣传报道司法行政机关服务考生新举措,为司法考试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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