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及分数核查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局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成绩核查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考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项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提交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及学历查询报告;
4、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 份;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x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红底)4张;
6、学历证书中与身份证明不相符的项要出具相关证明。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供稿:晋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