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范围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且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天津市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间和方法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采取网上申请、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申请人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详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二)申领地选择在天津市的申请人应于7月22日至23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由本人到天津市法律服务中心(南开区复康路45号王顶堤立交桥西南侧)进行现场审核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现场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申请人学历证书信息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的,须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三)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四)学生证复印件。
(五)未受刑事处罚证明(该证明应由申请人所在学校保卫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按照上述期限,完成网上申请以及向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申请,不再受理。
(二)凡涉及申请人姓名、性别、户籍、民族、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相关证明3份及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籍迁至天津但尚未落户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因出国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现场审核的,受委托人除提交现场审核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出国护照复印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申请人因大学毕业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
(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在天津司法行政网站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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