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及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公告,现就将杭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分数核查和资格申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应试人员可登陆中国普法网(http://link.233.com/25443)或通过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考试成绩。我局近期将向各应试人员邮发成绩通知单,请注意查收。应试人员的成绩以市司法局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如对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2011年12月4日前,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4:3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延安路484号2号楼1层101室)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和联系电话,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我局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杭州市应试人员需从本通知附件中自行下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统一用A4纸打印),并逐项如实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我市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6日—22日内(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4:3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持身份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原件(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份、准考证主、副证原件、成绩通知单原件、本人户籍簿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到我局国家司法考试处进行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我局国家司法考试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间、地点
2011年杭州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受理时间为:12月16日 至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2:30至4:30;受理地点:杭州市延安路484号2号楼1层101室,联系电话:0571-85811357;0571-85174276.
五、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请粘贴在A4纸上)及其复印件1份;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
4.本人学历证书原件(毕业证)及复印件3份(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彩色免冠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六、其他事宜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须本人前来办理手续,他人不得代办。
2、学历证书、身份证请分别复印在统一大小的A4纸上,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的须正反面复印。
3、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我局不再办理。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我局将在杭州司法行政网上发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