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八:法律关系
概念 |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征 | (1)合法的社会关系 (2)主要体现国家意志,多数民事法律关系还体现参与人意志 (3)以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
种类 |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产生调整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产生保护性法律关系 |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为横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为纵向法律关系 | |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享有义务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如买卖合同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 | |
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1)第一性(主)法律关系:独立存在或处于支配地位 (2)第二性(从)法律关系:基于主法律关系产生,处于从属地位 |
考点九: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司法三段论
2、归纳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多个相关个案的总结
3、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两个相似个案的比对
4、设证推理:
逆向推理,由果推因
5、反向推理:
强调应严格遵守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而排除规则对不满足其适用条件之情形下的适用
6、当然推理: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考点十: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 词语的通常含义或字面意思 |
主观目的解释 | 立法意图+立法资料 |
历史解释 | 参照过去的做法 |
比较解释 | 参考国外资料(判例、学说等) |
体系解释 | 联系其他条文 |
客观目的解释 | 结合当前社会的客观发展需要,对条文作出全新的解释 |
2、法律解释的位阶:
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考点十一:法律漏洞
1.法律漏洞的分类
(1)全部漏洞与部分漏洞
(2)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3)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2.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1)目的论扩张:词不达意,当说不说
①适用情形:法律文义明显小于规范目的“潜在包含”情形,此时应当扩张规则适用范围,将本该包含的情形包含进来。
②要求:A. 确定规范目的;B. 证明所欲包含之情形为规范目的之必须。
(2)目的论限缩:言过其实,不当说却说了
①适用情形:法律规定的范围明显大于规范目的的“过度包含”情形,此时应当依照规范目的创设例外,将本不该包含的情形排除于外。
考点十二: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法系
1.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2.普通法系
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被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区别 | 民法法系 | 普通法系 |
法律思维 | 演绎性思维 | 归纳性思维 |
法律渊源 | 仅制定法 | 制定法、判例法 |
法律分类 | 公法与私法 | 普通法与衡平法 |
诉讼程序 | 纠问制 | 对抗制 |
法典编纂 | 倾向 | 不倾向 |
考点十二:法律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联系
(1)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演化。
(2)在形式归属上,都属于社会规范。
(3)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精神和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
(4)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5)在发展水平上,都是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2.法与道德的区别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和非建构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和模糊性。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和多元性。
(4)调整机制的外在侧重和内在关注。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和内在约束。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考点十三:我国的立法体制
宪法 | 全国人大修改和监督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监督实施 |
法律 |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修改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
行政法规 | (1)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2)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性法规 |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2)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
规章 | (1)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
自治区条例、单行条例 |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
经济特区法规 |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 |
考点十四:我国的立法审查
1、事前审查(依职权批准)
批准对象 | 批准机关 | 批准内容 |
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合法性审查(是否同上位法矛盾) |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合法性审查(是否同上位法矛盾) |
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 合法性审查(是否在变通事项之内) |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 合法性审查(是否在变通事项之内) |
2、主动的事后审查及备案(依职权改变或撤销)
领导关系 |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 上级审查下级的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既可以改变,又可以撤销 |
监督关系 | 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 | 上级审查下级的合法性,只能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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