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十分重要,属于民法历年必考考点,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
常考内容有: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受欺诈、受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2、撤销权的享有人
3、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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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参考解析: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本题中,陈老伯只是因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而并非地铁以及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而深感懊悔,不属于上述重大误解的范畴,B错误。
所谓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总则》第151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本题并未提到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节,C错误。
所谓欺诈,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强调当事人主观上须是出于故意,本题中未提到开发商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节,故D正确。
关于认识错误,相关民事法律并未有系统规定。从学理上来说,一般认为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通常是指对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轻重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通常是指对标的物本身的认识错误,如误将此物当成他物。本题中,陈老伯没有出现上述法律或事实认识错误,故A错误。
本题可理解为陈老伯属于动机错误,即其购买房屋的动机——希望房屋是地铁房、房屋价值能够快速提升等最终与事实不符,民法理论上一致认为,动机错误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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