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制度是理解物权变动的基础,也是法考的命题热点。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常考内容有: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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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题)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 法律 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黄某在转让自行车之前已经占有该物,则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黄某即因简易交付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
选项B.C错误。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又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则双方达成黄某继续使用协议时,洪某即因占有改定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
选项D正确。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黄某、洪某均是基于合法有效的 买卖合同 而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因此,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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