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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核心考点:考点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作者:233网校 2020-07-23 08:34:18
导读:物权变动是民法最重要的考点。

物权变动是民法复习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法考民法80%的真题中都有物权变动的身影。

物权变动连接民法两大核心内容——物权法和合同法,其地位不言自明。

本篇讲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常考考点,我们为大家准备了考点汇总表,点击收藏本篇文章,就可以随时复习背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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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AB项: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月1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房屋即归李某所有。 

C项:根据《民法典》第232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3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所有权还没有移转,仍归李某所有。 

D项: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吴某将属于李某所有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转让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5月10日善意受让人王某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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