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心智发展健康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监护
1.《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
2.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①父母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不因离婚而受影响
②若父母双亡、丧失监护能力、取消监护资格,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3.监护职责履行的基本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4.监护资格的撤销: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③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5.监护资格的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可因其悔改而恢复,但是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除外。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制度重心在于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制度重心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3.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宣告
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①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②被宣告人的个人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5.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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