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几类特殊情形下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①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
②无权租赁合同有效,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
③一物多卖、一房多租合同有效,无论后来者是否知情
④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有效,不能仅凭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而认定合同无效
⑤侵害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按份共有人、股东)的优先权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部分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①国家主动干预②不具有可履行性③自始、绝对无效④确认行为无效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②违背公序良俗③恶意串通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严格区别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撤销权人胜诉的法律文书生效时,法律行为溯及成立时自始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①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②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③因遭受欺诈实施的法律行为④因遭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
4.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仅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销权;②重大误解的,双方都享有撤销权。
5.撤销权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6.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①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②短期除斥期间为1年(重大误解为90日)
7.因第三人欺诈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撤销受特别限制,而因第三人胁迫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撤销不受特别限制。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种类型:
①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②代理权欠缺: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2.效力最终得以确定的途径:①权利人行使追认权②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五、四种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五星级重点 )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为有效,最终也有效。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为无效,最终也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是有效的,若被撤销→自始无效;若不被撤销→一直有效。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效力待定,若被追认→自始有效;若被拒绝追认或被撤销→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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