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分类 | 内容 | |
起止时间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
出生、死亡 时间的确定 | 【推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推翻】其他证据推翻推定 | |
胎儿应留份(胎儿利益的保护) | ||
活体 | 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监护保管【此时母亲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 | |
死体 | 应留份按原被继承人【父】的遗产处理 | |
出生活体旋即死去 | 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由其母继承 |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其从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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