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分类 | 内容 | |
成立时生效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先成立、后生效 | ①需批准、登记的;②附延缓条件的;③附期限的等 | |
成立,但不生效 | 行为(终局)无效 | 效力待定的行为,被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
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 ||
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 | ||
不能生效 | 附条件、附期限、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生效 |
【点拨】
形态 | 虚伪法律行为 | 重大误解 | 欺诈 | 胁迫 | 暴利行为 |
造成 | 当事人 | 表意人自己 | 欺诈人(分当事人或 第三人) | 胁迫人 (不分当事人或 第三人) | 当事人 |
知情与否 | 双方知情 | 对方不知情 陷入错误 | 他人欺诈 陷入错误 | 陷入恐惧 | 陷入困境 |
效果 | 无效(不对抗善意取得人) | 可撤销(3 个月) 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 可撤销(1 年) 例外:第三人 欺诈,相对人 不知情 | 可撤销(1 年) | 可撤销(1 年) |
无效 | 不生损害赔偿问题 | 信赖利益的损害 | 有什么损害,就赔偿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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