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情形】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广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有权利外观的代理(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分类 | 内容 | |
情形 | 无代理权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
超越代理权 | 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 |
代理权终止后所为行为 | 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 进行代理活动 |
【点拨: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经追认即可有效,在追认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赋予本人追认权与拒绝权,对应的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是使无权代理的效力由不确定到确定,不再处于不稳定状态。
一、本人的权利——追认权和拒绝权
1、追认权
追认权的行使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行为人之代理、因追认成为有权代理,代理效果由本人承担。
追认权的期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自收到通知起 1 个月内予以追认。(除斥期间=1个月)
2、拒绝权
拒绝权的行使是指不接受无权代理行为之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拒绝追认则可以沉默方式表示。
二、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不是意思表示)。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撤销是善意相对人在本人追认前,撤销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
【点拨:代理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救济问题】
经本人追认时,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同时相对人不存在损害赔偿。
本人未追认时:
1、在无权代理人导致本人受到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善意相对人的救济。 本人拒绝承认时,法律效果不归属于本人,此时相对人有损害赔偿。 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形成权),可以选择 AB 之一救济
A: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履行义务。
B: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善意相对人也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害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3、恶意相对人,自己承担不利益。订立合同时明知没有代理权,自己承担付出的成本和合同成立与否的风险
【注意】无权代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对于相对人也有过错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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