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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戳!一张图带你搞定民法典继承编所有高频考点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08-25 17:21:51
导读: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继承法部分的考查分值维持在3分左右。考点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二是遗嘱的形式、撤销与变更,三是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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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真题】

1、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熊某与杨某结婚,二人一直抚养小强,熊某与小强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杨某和小强都是熊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项正确。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女婴死后不发生代位继承,所以,B项错误。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娩出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男婴娩出时为死体,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即由熊某的继承人继承,包括杨某、小强和女婴,但由于女婴娩出后旋即死亡,女婴的遗产又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杨某继承,最终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C选项正确。女婴娩出后死亡由其继承人杨某继承。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2、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多选题)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和第3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105条第1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题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满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小亮。因此,AD项错误,B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3、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单选题)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题中,甲于1月1日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3月2日所立代书遗嘱因只有一个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5月3日的口头遗嘱因甲病好后出院、能立而未立新遗嘱而无效。因此甲1月1日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应当由乙继承的遗嘱仍有效。

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4、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题)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A、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2015年第二份自书遗嘱有效,第一份自书遗嘱关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的部分由于被第二份自书遗嘱更改不发生效力,但其他部分有效。

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在2017年3月韩某病故时,韩大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典》第232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韩大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若未办理宣示登记即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合同是有效的。同时,根据区分原则,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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