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
分类 | 内容 |
原始取得 | 又称固有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之权利取得物权,乃从无到有之取得。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者大抵属之。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没有权利 第二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有权利,但是不是基于物上的权利受让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特殊情形 典型的原始取得有生产、合法建造、征收、先占、添附、收取孳息等 存款利息、制作桌椅、无主物先占。原始取得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 |
继受取得 | 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概括继受取得”与“特定继受取得” 前者指继受人概括取得他人一切权利,如继承、企业的合并等 后者指继受人仅取得特定权利,如受让他人所有权之情形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大都属于继受取得。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遗嘱继承房屋是继受取得 |
区分目的 | 1.继受取得,不仅取得的是权利,还包括物上的负担 2.原始取得,对取得人而言,物上无任何权利和义务 |
【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类型属于法考常考点
【民法典新增点】★★★ 民法典删除了遗赠的规定,因为遗赠制度下的物权变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需要进行公示公信。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对继承人以外第三人所作的赠与,而使继承人负执行义务的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具体内容 | |
(1)取得权利以“某种事实”(事件、事实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发生为准,无需登记与交付 | 情形 | 物权变动时间 |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生效时 | |
政府的征收决定 | 征收决定生效时 | |
继承 | 继承开始时 | |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 事实行为成就时 | |
(2)取得后又处分的,须经“双重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只能发生债权的效力 |
【配套练习】
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国家
B.村集体
C.乙
D.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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