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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14):物权的取得和变动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27日

物权的取得

分类
内容
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之权利取得物权,乃从无到有之取得。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者大抵属之。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没有权利 

第二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有权利,但是不是基于物上的权利受让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特殊情形 

典型的原始取得有生产、合法建造、征收、先占、添附、收取孳息等 存款利息、制作桌椅、无主物先占。原始取得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

继受取得

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概括继受取得”与“特定继受取得”

前者指继受人概括取得他人一切权利,如继承、企业的合并等 

后者指继受人仅取得特定权利,如受让他人所有权之情形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大都属于继受取得。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遗嘱继承房屋是继受取得

区分目的1.继受取得,不仅取得的是权利,还包括物上的负担 2.原始取得,对取得人而言,物上无任何权利和义务

hot图.gif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类型属于法考常考点

民法典新增点】★★★ 民法典删除了遗赠的规定,因为遗赠制度下的物权变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需要进行公示公信。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对继承人以外第三人所作的赠与,而使继承人负执行义务的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具体内容
(1)取得权利以“某种事实”(事件、事实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发生为准,无需登记与交付情形物权变动时间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时
政府的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生效时
继承继承开始时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成就时
(2)取得后又处分的,须经“双重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只能发生债权的效力

配套练习

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国家

B.村集体

C.乙

D.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①根据《民法典》第231条的规定,甲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办理初始登记,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甲死亡时,甲唯-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办理宣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之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欠缺处分权,办理宣示登记(将房屋登记于Z名下)之前,乙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②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 -方面由于乙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另-方面乙尚未依照《民法典》第209条给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 为C选项。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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